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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25〕7号388vip太阳集团实施《关于实施校纪处分与团纪执行贯通衔接工作的办法》细则
来源: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4日

共青团388vip太阳集团委员会文件

校团字〔20257

388vip太阳集团实施《关于实施校纪处分与团纪执行贯通衔接工作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受到校纪处分团员的团纪执行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以实现校纪处分与团纪执行的有效贯通衔接。

第二条 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团组织和团员。

(三)实事求是。对团组织和团员违犯团纪的行为,应当以团章、其他团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团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团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团组织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团组织必须执行。

(五)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违犯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共青团员。

第四条 团组织对其管理的学生团员实施团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团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第五条 对违犯团纪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团员团纪处分事项的讨论和决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线索受理。各级团组织发现或者收到团员违纪相关线索,具备处分批准权限的,应在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意见,不具备权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团委。

如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予以了结;

如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进行初步核实。

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启动审查。

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直接决定给予团纪处分。

(二)初步核实。由两人以上进行,采取当面谈话、书面问询、其他方式,在核实结束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反映属实或部分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不追究团纪责任,予以了结。

反映属实或部分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团纪处分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

反映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存在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出审查建议,启动审查。

(三)审查启动。团的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启动审查工作,并正式通知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团组织。

(四)审查开展。由两人以上进行,采取实地走访、收集证据、当面谈话、书面问询等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对已查明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并要求被审查人签署意见。审查结束后撰写审查工作报告,形成免于团纪处分或给予团纪处分建议函。

(五)处分作出及审批。

所在基层团委收到处分建议后,要求团员所在团支部召开团支部大会,讨论对团员的处分,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在一个月内转递。

支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所在基层委员会。

团的基层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经同级基层党的委员会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版权所有:388vip太阳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批准。

版权所有:388vip太阳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团纪处分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由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涉及给予开除团籍等重要或复杂问题,须由版权所有:388vip太阳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作出决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后上报至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核准。

所在基层团委收到处分决定后,需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

(六)处分宣布(送达)。

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或者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及本人宣布或送达。未满18周岁团员因违法犯罪受处分,通知本人及监护人,不再向全体团员宣布。

(七)记录与备案。

受到团纪处分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在其团员档案中记录。

执行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报告。

团纪处分批准后,由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团组织应当制定对受处分团员的教育帮扶计划,明确教育帮扶责任人和措施,定期对受处分团员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表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八条 细则版权所有:388vip太阳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以新的规定为准。

(审核:梁桥 涂璐 周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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