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388vip太阳集团委员会文件
校团字〔2025〕6号
关于加强校纪处分与团纪执行贯通衔接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受到校纪处分团员的团纪执行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团组织关系在本校的学生团员(含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纪处分是指学校有权作出校纪处分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校纪执行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校纪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学生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学校团组织通报学生基本信息,由团组织负责查证其是否具有团员身份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经核实所涉学生是团员的,校纪执行机构要及时向团组织通报问题线索详情和已经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学校团组织应当将其作为团纪执行问题线索及时办理。
第五条 团组织办理校纪执行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协调与校纪执行机构同步核查。需要校纪执行机构协助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团组织在团纪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行为,应及时通报校纪执行机构,并随函移送核实、审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二级学院团组织发现学生团员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团组织关系隶属,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报告,由其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于既应当给予校纪处分,又应当给予团纪处分的,一般应当同步研究或同时宣布处分决定。确实无法实现同步的,先宣布的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团组织收到通报时,校纪执行机构已经对学生团员的违规违纪主要事实作出认定或作出校纪处分决定的,可在对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校纪执行机构经办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舆情管控,防止相关信息外泄和负面炒作。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团纪执行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团委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同级党委同意,决定生效后应当报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团员受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给予处理处分的,团组织应当根据生效的处分、判决、裁定和有关处理处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平时掌握的团员现实表现、本人认识态度等,经核实确需追究当事人团纪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表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388vip太阳集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团委也可以批准或者直接给予团纪处分。
2.按照政策,对于涉及未满18周岁团员和学生团员,或因案情涉密、敏感及公开宣布后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由具有执纪权限的学校团委直接决定给予团纪处分。此外,经批(核)准团纪处分的团组织同意,也可不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组织中的全体团员宣布。在此情况下,虽然校纪处分和团纪处分履行的程序不同,但具备同时宣布的基础。
3.考虑到学生团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同步宣布处分决定更为稳妥。实践中,校纪处分和团纪处分履行的程序、办理的时限不同,处分决定虽难以同步作出,但可以同步宣布。
4.学校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审核:梁桥 涂璐 周洳帆)